编辑: kr9梯 2019-11-21
秦皇岛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征求《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等(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提高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函〔2017〕15号)的要求,我办起草了《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规则(试行)》和《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征求意见稿,现发布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修改意见,请给予反馈的.

联系人:杨明军 王书森 联系

电话:3069708

3070500 传真:3617618

邮箱:qhdgjb3070500@163.com 附件:《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规则(试行)》和《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征求意见稿. 2017年9月20日 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与服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2016年第39号令)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以开放共享、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信息网络为基础,具备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管理规则,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全市各类由财政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以及利用国际组织或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交易、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集中交易活动,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工作,遵循 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依法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 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运行的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的决策协调机构,研究制定有关政策,领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研究起草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等综合性制度,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推动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体系,整合共享各类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资源.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建设运营、系统兼容、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保障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和电子政务网络资源的正常使用;

(五)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

(六)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公共资源交易的争议和纠纷、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机构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全过程服务的非盈利性法人单位,与行政监管部门没有隶属关系.

第三章 平台运行 第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13/T1534-2012)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加强平台系统和有形市场的有机融合,逐步推进从依托有形场所向电子化平台过渡,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网络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流程电子交易服务.同时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设立并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专家抽取终端,依法依规抽取评审专家.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从业者场内从业信誉档案和交易活动当事人信息库,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发现不良行为,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络服务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含录音录像资料)和纸质资料应建档,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第四章 行政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卫生、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审查交易前各类交易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二)审核审查项目单位和业主选取或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资质;

(三)定期聘任、考核、培训和管理各类专家,及时为省专家库提供信息资源;

(四)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五)指派专门人员代表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流程管控,并在指定监督室对交易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六)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工作和服务水平提出建议,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改进和规范交易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成交合同履约情况;

(八)受理相关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不得妨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活动,不得干预招标人、采购人和业主自主选择符合规定资质等级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交易的权利. 第十六条 跨行政区域在异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项目,由招标人、采购人和业主方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也可书面委托交易地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中直企(事)业单位、其他省内(外)申请在秦皇岛市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或授权原则,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相关从业机构及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定、审核和发布,并将结果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审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政府类资金.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保证金收退,应执行《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 行政监察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检查监督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履行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责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有关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时发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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