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29
前言本规程是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793-2001)为基本文件,结合燃气轮机及联合循环发电设备的特点编写而成的.

本规程经过多次专题会议讨论和专家意见征询,吸收和补充了专家的多数意见和建议. 本规程对燃气轮机及联合循环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和统计作了详细的规定.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燃气轮机发电专业委员会.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燃气轮机发电设备可靠性的统计及评价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燃气轮机发电企业发电能力的可靠性评价. 基本要求 2.1燃气轮机发电设备(以下如无特指,机组、辅助设备统称设备)可靠性,是指设备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区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2.2 本规程指标评价所要求的各种基础数据报告,必须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设备的真实情况. 2.3 燃气轮机发电设备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 程序、事件代码、单位代码,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编制,全国统一使用. 2.4 燃气轮机发电企业或机组,不论其产权所属,均应纳入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行业管理. 燃气轮机组基本类型及统计评价原则 3.1燃气轮机发电机组包括简单循环机组和联合循环发电机组. 3.2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在实际工程应用中的基本类型有一拖一分轴、一拖一单轴、二拖

一、三拖一等多种形式. 3.3本规程中机组状态、状态转变时间界线和时间记录的规定及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如无特别说明,均指针对单台发电机组的规定和定义. 状态划分 4.1发电机组状态划分. 4.2辅助设备的状态划分

5 状态定义 5.1在使用(ACT) ―― 设备处于要进行统计评价的状态.在使用状态分为可用(A)和不可用(U). 5.1.1可用(A) ―― 设备处于能够执行预定功能的状态,而不论其是否在运行,也不论其能够提供多少出力.可用状态包含运行(S)和备用(R). a) 运行(S)―― 对于机组,指发电机在电气上处于联接到电力系统工作(包括试运行)的状态,可以是全出力运行,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

对于辅助设备,指正在(全出力或降低出力)为机组工作. b) 备用(R) ―― 设备处于可用,但不在运行状态.对于机组,备用可分为全出力备用、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 c) 机组降低出力(UND) ―― 机组修正容量达不到额定容量80%运行或备用的情况(不包括按负荷曲线正常调整出力).机组降低出力可分为计划降低出力和非计划降低出力. 计划降低出力(PD) ―― 机组按计划在既定时期内的降低出力.机组处于运行,则为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PD);

机组处于备用,则为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PD). 非计划降低出力(UD) ―― 不能预计的机组降低出力.机组处于运行,则为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 (IUD);

机组处于备用,则为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UD).按机组降低出力的紧迫程度分为以下4类: 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UD1)―机组需要立即降低出力者;

第2类非计划降低出力(UD2)―机组虽不需立即降低出力,但需在6h内降低出力者;

第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UD3)―机组可以延至6h以后,但需在72h时内降低出力者. 第4类非计划降低出力(UD4)―机组可以延至72h以后,但需在下次计划停运前降低出力者. 5.1.2 不可用(U)―― 设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处于不能运行或备用的状态.不可用状态分为计划和非计划停运. a) 计划停运(PO) ―― 机组或辅助设备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进行检查、试验、技术改造等).计划停运应是事先有进度安排,并有既定期限. 对于机组,计划停运分为大修(PO1)、小修(PO2)、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计划检修(PO3)三类. ① 机组大修:对机组进行计划大修,包括对燃气轮机、蒸汽轮机、余热锅炉、发电机等设备进行大修. ② 机组小修:对燃气轮机热通道部件或燃烧室部件进行计划检查. ③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定期维护:在法定节日期间,对机组进行计划检修或对公用系统进行计划检修;

或对燃气轮机进行定期清洗,定期更换燃机进气滤芯等. 对于辅助设备,计划停运分为大修(PO1)、小修(PO2)、定期维护(SM)三类. b) 非计划停运(UO) ―― 设备处于不可用(U)而又不是计划停运(PO)的状态. 对于机组,根据停运的紧迫程度分为以下5类: 第1类非计划停运(UO1)―― 机组需立即停运或被迫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如启动失败). 第2类非计划停运(UO2)―― 机组虽不需立即停运,但需在6h以内停运的状态. 第3 类非计划停运(UO3) ―― 机组可延迟至6h以后,但需在72h以内停运的状态. 第4类非计划停运(UO4)―― 机组可延迟至72h以后,但需在下次计划停运前停运的状态. 第5类非计划停运(UO5)―― 计划停运的机组因故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状态. 上述第1~3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称为强迫停运(FO). 5.2停用(IACT) ―― 机组按国家有关政策,经规定部门批准封存停用或进行长时间改造而停止使用的状态,简称停用状态.机组处于停用状态的时间不参加统计评价.

6 状态转变时间界线和时间记录的规定 6.1状态转变时间的界线 6.1.1运行转为备用或计划停运或第1~4类非计划停运:以发电机与电网解列时间为界. 6.1.2备用或第1~4类非计划停运转为运行:以发电机并网时间为界. 6.1.3计划停运或第1~5类非计划停运转为备用:以报复役交付调度的时间为界. 6.1.4计划停运或第5类非计划停运转为运行:以报复役前的最近一次并网时间为界. 6.1.5计划停运转为第5类非计划停运:以开工前主管电力企业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为界. 6.1.6备用或第1~4类非计划停运转为计划停运:以主管电力企业批准的时间为界. 6.1.7备用或计划停运或第1~5类非计划停运转为第1类非计划停运:以超过运行规程规定的启动时限或调度命令的并网时间为界,并计启动失败一次;

在试运行和试验中发生影响运行的设备损坏时,以设备损坏发生时间为界. 6.1.8辅机状态的转换时间:以运行日志记录为准. 6.2时间记录的规定 6.2.1设备状态的起止时间记录采用24 h制,00:00为一天开始,24:00为一天之末. 6.2.2设备状态变化的起止时间,以各级调度部门的记录为准. 6.2.3机组非计划停运转为计划停运只限于该机组临近计划检修且距原计划开工时间 ―― 大修在60 d内,其它在30 d内,经申请且征得上级生产技术部门同意和调度批准,方可转为计划停运.填报按下述规定:自停运至调度批准前记作非计划停运;

从调度批准时起至机组交付调度(运行或备用)止,为计划停运. 6.2.4新建机组可靠性统计评价从机组正式投入商业运行开始.

7 容量、电能和时间术语定义 7.1毛最大容量(GMC) 7.1.1简单循环机组:指新投运机组在规定的设计条件下运行时,发电机输出端的最大出力.一般可取机组的铭牌额定容量(INC)或经性能验证试验并确认的容量. 7.1.2联合循环机组:指一台或多台燃气轮机与蒸汽轮机毛最大容量之和. 7.2基本负荷容量(BLC) ―― 机组在当时条件可连续运行的最大出力.也可称实际能达到的容量(AC) 7.3修正容量(CBLC) ―― 将基本负荷容量(BLC)按修正曲线修正到规定设计条件下的容量. 7.4实际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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