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11-20
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离环罚〔2017〕013号 吕梁市鑫致富煤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00692237112B 地址: 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七里滩村 法定代表人:裴候候 身份号码

142302196004266017 我局于2017 年5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煤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等措施,存在扬尘污染现象.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7年5月4日现场制作的《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离环罚告字〔2017〕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截止2017年5月15日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产整治.

2、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吕梁市离石区集中收费管理中心 账号:

0509025529020218621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永宁支行 行号码:

10221730025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局或者离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 5月 16日 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离环罚〔2017〕014号 吕梁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005759533471 地址: 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七里滩村 法定代表人:张大威 身份号码 14230219871002003x 我局于2017 年5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物料堆场内石子、机制砂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存在粉尘污染现象措施,存在扬尘污染现象.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7年5月4日现场制作的《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离环罚告字〔2017〕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截止2017年5月15日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吕梁市离石区集中收费管理中心 账号:

0509025529020218621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永宁支行 行号码:

10221730025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离石区人民政府或者吕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 5月 16日 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离环罚字〔2017〕015号 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墙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7410965483 地址: 吕梁市离石区莲花街道办王文庄村 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 高建斌 我局于2017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新型墙材项目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处于生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7年4月25日现场制作的《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离环罚告字〔2017〕0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截止2017年5月15日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及基准(2016版)附件

(三)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产整治;

2、罚款: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吕梁市离石区集中收费管理中心 账号:

0509025529020218621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永宁支行 行号码:

10221730025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局或者离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6日 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离环责停字〔2017〕002号 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墙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7410965483 地址: 吕梁市离石区莲花街道办王文庄村 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 高建斌 我局于2017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型墙材项目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处于生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7年4月25日现场制作的《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5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离环罚告字〔2017〕0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截止2017年5月15日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前后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离石区人民政府或者吕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6日 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离环罚字〔2017〕016号 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甲醇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7410965483 地址: 吕梁市离石区莲花街道办王文庄村 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 高建斌 我局于2017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公司甲醇厂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处于生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7年4月26日现场制作的《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离环罚告字〔2017〕0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截止2017年5月15日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及基准(2016版)附件

(三)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吕梁市离石区集中收费管理中心 账号:

0509025529020218621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永宁支行 行号码:

10221730025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局或者离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 5月 16日 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离环罚字〔2017〕017号 吕梁市茂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00790216112K 地址: 离石区枣林乡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 李海明 我局于2017年5 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公司原煤未绿网遮盖.

2、部分煤矸石未按环评要求进行规范处置,煤矸石填埋场未修建排洪渠.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7年5月6日现场制作的《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离环罚告字〔2017〕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截止2017年5月19日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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