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1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43号 当事人:万诺(广州番禺)线路板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了一个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项目,主要从事电路板生产.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 当事人上述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图电线1条、蚀刻机1台、磨板机1台、沉铜线1条、洗板机1台及其他辅助生产设备一批;

生产工艺流程为:开料→钻孔→沉铜→图形转移→图电→蚀刻→阻焊→字符→喷锡→成型→电测→终检.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酸雾废气、钻孔粉尘、电镀废水、有机废气、机械噪声等污染物,均配套相应的污染物治理设施,上述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在运行. 2018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废水处理站的当班人员是胡家浴,现场发现当事人东北面的反渗透系统的浓水管道设有一个三通管,在该三通管旁有一软管连接入雨水渠内,软管末端附近地面有呈蓝色液体残留,雨水渠内有呈蓝色废水,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污水处理站旁的雨水渠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监测结果报告显示,当事人污水处理站旁的雨水渠内废水的PH值(无量纲)1.

00、化学需氧量浓度280mg/L、氨氮浓度55.4mg/L、总氮浓度91.7mg/L、铜浓度160mg/L.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照片、《对的批复》(番环管影字【2001】289号)、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18年1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300号),同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听证申请,2019年1月11日,本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申辩事项:请求减免 南环听告字【2018】300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罚款金额. 事实及理由:该司收悉本局 南环听告字【2018】300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下简称 300号听告书 ),该司认为存在可以减免罚款金额的情形,现依法向本局陈述申辩意见如下,望本局研究后予以减轻或免除该司的处罚:

(一)初犯,且该司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该司的废水处理站是全面委托给第三方运行管理,每月支付管理服务费高达21万元.第三方运行管理单位称,2018年6月份中旬,污水站的运行管理单位操作人员更换了3位新员工,2018年6月30日上午9点左右,污水站管理人员外出采购零配件,当班的操作人员(新员工)临时调配至不熟悉的岗位,导致发生操作不规范的事情,现第三方已经将操作不当的工作人员调离了该司项目,并对新员工重新进行严格培训,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后,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已经进行全面的积极整改.本局严格执法,该司表示支持.检查当日,该司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得宜,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也已经全面积极整改该司存在的问题,具体体现在该司提交的《环境保护矫正及预防行动计划报告》中,包括:

1、将三通管道的排水立即关停,将此三通管道立即切除;

2、将蓝色酸性废水立即通过槽罐车吸入,并将吸入的废水注入万诺环保系统进行处理,杜绝外泄.本局在该司排口进行检测,并没有发现任何超标之现象,未对外部环境造成污染;

3、自查酸化池是否有渗透(未发现渗透情况);

4、加强酸化池溢流防范,加装了溢流报警器,同时还在酸化池上部增加了溢流回收管道;

5、酸化池顶部增设了雨棚;

6、修补污水处理站、酸化池与雨水渠连接处的损耗缺口;

7、深度检查所有生产工序设备,确认设备所有排放水均通过明管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8、制定了方案,定期对工厂所有排放至污水处理站之管道进行检查,确保没有破损漏水问题;

9、制定了方案并组建了由公司厂务及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督小组,定时检查污水站运行情况.除此之外,该司已经与广州杰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约,2019年将对环保设施进行升级,预算投入超过100万元.

(三)积极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查处工作,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管理人员知悉情况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提供执法人员需要的各项材料、配合接受询问.截至目前,该司尚未确定雨水渠中蓝色液体的确切来源,该司提交的《环境保护矫正及预防行动计划报告》中分析了几种可能,但是未能最终确定,如本局最终认定该司违法事实确凿,恳请酌情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鉴于该司存在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本局依法酌情减轻对该司的处罚.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

(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万诺(广州番禺)线路板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万诺(广州番禺)线路板有限公司罚款40万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5号,

电话:020-39050121)或者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

电话:

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9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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