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11-15
湖州市农业局 湖州市环境保护局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农发〔2014〕53号 关于对规模畜禽场深化治理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社发局、环保分局、国土分局、财政分局: 根据省、市 五水共治 总体部署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湖政办发[2014]64号),现将有关畜禽治理方案、标准及任务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全力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提升工作.

附件:1.湖州市规模猪场和水禽场生态治理实施方案 2.湖州市规模猪场和水禽场治理验收评分标准 3.湖州市规模猪场和水禽场治理任务分解表 4.湖州市规模猪场和水禽场治理进度表 5.湖州市规模猪场治理名单 6.湖州市规模水禽场治理名单 湖州市农业局 湖州市环境保护局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湖州市财政局 2014年7月30日 附件1 湖州市规模猪场和水禽场生态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 五水共治 和湖州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总体部署,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治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依法、有序地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治理,建立农牧对接、生态循环的养殖模式,健全集中治理与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总体目标:到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保留的存栏50头以上规模猪场和存栏3000只以上规模水禽场污染治理工作,实现畜禽养殖排泄物达标排放或生态消纳,建立 农牧结合、生态高效、资源循环、环境友好 的可持续发展的畜禽养殖新模式.具体目标:到2014年底前,治理规模猪场992个、规模水禽场142个;

2015年5月底前,治理规模水禽场287个,确保在2015年6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并通过验收.

二、治理原则 开展集中生态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联合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县(区)农业、环保、国土、财政部门联合行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治理工作.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切实把治理任务逐级落实到镇(乡、街道)、到村、到场(户),逐场逐户制定治理方案,签订责任状或治理承诺书,明确治理时间、任务、要求,联合环保、国土、财政等部门抓好污染治理;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国土部门要抓好畜禽养殖土地合法规范利用的审核关;

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污染治理资金保障与拨付工作.

(二)分类治理、适当补助的原则.根据 谁污染、谁治理 的原则,明确畜禽养殖场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对存栏50-99头小规模猪场重点开展治理设施建设与就近种养配套消纳;

对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侧重于治理设施的修复与改造,就近或异地落实生态消纳地,科学处置养殖废弃物,其中对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生态治理并同步开展标准化建设.对存栏3000只以上的规模水禽场重点推进节水旱养,开展基础设施改造与治污设施建设,推行水循环生态处理模式,其中对存栏1万只以上的规模水禽场开展治理的同时进行标准化提升.依据湖政办发[2014]64号文件,对市本级列入治理范围的规模场,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区财政配套补助,引导开展治理.

(三)以人为本、长效监管的原则.在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法律、法规的同时,以保障养殖户的利益出发,加强政策宣传与环保意识教育,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引导规模养殖场(户)主动开展治理.农业部门要加强治理后综合利用技术的指导,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养殖备案登记工作;

环保部门要加强监测与监管,严格把好新(扩)建畜禽养殖项目关,一旦发现经治理后的养殖场仍有违法排污行为,将予以严厉查处;

国土部门要按浙土资发[2013]9号文件规定加强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监管,严格用地审批程序,做好畜禽用地备案管理.

三、治理标准与步骤

(一)治理标准:根据我市畜牧业现状及环境容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原则上要求各规模养殖场治理后达到零排放.保留的规模猪场、水禽场严格按照《湖州市规模猪场和水禽场治理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治理.

(二)治理程序:各规模养殖场根据治理标准进行施工,完工后报告乡镇管理部门,并向县(区)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县(区)农业部门接到申请后,联合环保、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治理完成的规模养殖场进行现场验收.对照治理验收标准,通过查看现场、查阅凭证、综合打分85分以上的,验收通过,达不到要求的,限制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列入关停对象,限期关停.

(三)治理时间:各县(区)应在2014年8月15日前逐级下达治理任务到场(户),全市992个规模猪场应在同年11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并经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最迟12月底前通过验收.首批142个规模水禽场应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治理.对剩余的287个规模水禽场,各县(区)要确保在2015年5月底前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2015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情况汇报,并在乡镇(街道)、村委员等主要区域和县(区)主要媒体网络上公示治理情况与名单.考虑治理任务面广量多,各县(区)农业、环保、国土、财政等部门联合,应根据治理进度早完成早验收,推进工作落实.市级农业、环保、国土、财政四部门在治理期间将联合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

四、扶持政策与补助方法

(一)扶持政策与标准 依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64号),市财政对市本级规模养殖场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年存栏50-1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0.5万元/个,年存栏1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1万元/个,年存栏2000羽以上的水禽规模养殖场1万元/个.区财政不少于1∶1配套补助.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加快制定扶持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切实加大对畜牧业转型升级特别是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

(二)资金补助方法 所有规模畜禽场全部治理完毕后,经县(区)公示和市级联合抽查无异议的,根据上报的治理情况和治理名单,由市财政将治理补助资金拨付至区财政.区财政应将配套补助资金和市补资金及时下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目标考核.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治理提升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制,明确治理任务和时间.各县(区)治理工作完成情况将补充作为相关部门年度考核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加强监管,建立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区)要落实专人按月上报治理进展情况(见附件4),并附治理成效、问题和意见建议等.二是要建立治理联系制度.逐级建立工作人员联系治理场户制度,有力推进治理进度.三是要建立定期督查制度.由市级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予以全市通报.

(三)加强宣传,营造治理氛围.通过网络媒体、乡村广播等大力宣传养殖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宣传治理政策、措施、典型等.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监督,利用村规民约,进一步提高养殖主体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治污氛围. 附件2 存栏50-99头规模猪场治理验收评分标准 申请验收单位:验收时间: 年月日必备条件 场址选择不在禁养区域(乡镇证明). 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规划(国土部门土地备案证明). 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治理设施. 已配套养殖排泄物的生态消纳地. 不存在乱排、乱堆养殖污染物. 可以验收( 不予验收( 验收 项目 考核 内容 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满分 得分 扣分 原因

一、 场区布局 (20分)

(一) 布局 (20分) 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粪污处理区等分区管理.每区各占3分.

9 配套能完全消纳利用养殖排泄物的耕(林)地.(配套比例按存栏2头生猪配套1亩耕地计算,场内粪便运至有机肥厂加工的,配套折半计算,每少2亩扣1分,扣完为止.非自有地查看协议,自有地查看用地凭证)

11 设施配备 (21分)

(一) 治污 设施 (21分) 建立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便存放场所,得4分;

并防渗漏、溢流、淋失,得4分.

8 建立与雨水相分离的污水收集排输管网,得4分;

并有暗沟设置,得4分.

8 建立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污水收集处理池.

5

三、 废弃物 处理 (38分)

(一) 粪便 处理 (10分) 粪便与污水严格分离,单独清理.

4 粪便经堆积发酵处理后再还田利用,或交由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加工成商品有机肥(查看委托处理协议).仅部分处理利用的,得2分.

5

(二) 污水 处理 (12分) 污水与雨水严格分离.

4 污水经发酵处理后,通过稀释等措施就地就近配套周边耕(林)地消纳利用,得3分,配套面积合理、消纳利用设施具全的得5分(查看配套的耕地面积、输送管道或其他浇灌设施).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灌.

8

(三) 病死猪处理 (8分) 病死猪采用深埋、化尸窖处理,或入全市病死猪无害化收集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发现处置不合理的,得3分.

8

(四) 废气 防治 (8分) 采用紫外线和非氯化的消毒剂等环境友好的消毒措施,得3分;

场内环境整洁无恶臭,得5分;

8

四、 运行管理(21分)

(一) 运行 管理 (6分) 养殖污染治理基础设施运行率达100%,得3分;

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得3分.

6

(二) 台帐 管理 (15分) 有存出栏、免疫、投入品等基本的生产台帐.

6 有治污设施建立、维修、运行记录.

3 有粪便、沼液、病死猪等养殖废弃物处理记录,每项各占2分.

6 合计得分

100 备注:评分值总分为100分,按本标准评分达到85分以上为合格.虽达到85分,但有二项不得分或三项得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评分时最小扣分数为0.5分. 验收人员(签名): 存栏100头以上规模猪场治理验收评分标准 申请验收单位:验收时间: 年月日必备条件 1.场址选择不在禁养区域(乡镇证明). 2.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规划(国土部门土地备案证明). 3.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治理设施. 4.已配套养殖排泄物的生态消纳地. 5.不存在乱排、乱堆养殖污染物. 可以验收( 不予验收( 验收 项目 考核 内容 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满分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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