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22-11-10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鼓市监行处(2018)016号当事人:南京富山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320106000262307 营业场所:南京鼓楼区东宝路88号滨江瑞景家园12幢106号 经营范围:人力资源服务、物业管理、保洁服务、文体用品销售.

2018年3月26日,接到赵周萍投诉,反映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当事人的股东并任监事,而其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经初查后,于2018年3月26日报经局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王月分别于2014年9月12日、9月18日以当事人的企业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身份,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提交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材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其中,当事人的一名股东并监事身份证明材料为赵周萍有效期限2009.08.16-2029.08.16的身份证复印件;

住所证明材料为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8号滨江瑞景家园12幢10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鼓楼分局于2014年9月18日,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2014年12月24日,当事人的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张磊,向工商鼓楼分局申请增加文体用品销售经营的变更登记.2014年12月31日,鼓楼分局核准了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变更. 登记资料中载有5名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分别为:股东法定代表人赵周萍、股东监事巩姗姗、企业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王月、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张磊、公司住所房东张欣. 赵周萍2005年丢失过身份证,后来于2006年4月6日补领了有效期限为2006.04.06-2026.04.06身份证,也就是其现用的身份证.其丢失身份证的启用日期应在2005年丢失日之前.而登记赵周萍为当事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所用的身份证明材料,是赵周萍有效期限为2009.08.16-2029.08.16的身份证复印件.赵周萍说,其2006年4月6日补领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06.04.06-2026.04.06)一直使用至今,从未申领过效期限为2009.08.16-2029.08.16的身份证,当事人登记所用其身份证系造假的.赵周萍不认识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人.登记材料中所有"赵周萍"签字都不是其本人所签. 2018年8月3日,张磊接受了询问.张磊说,2014年,因他刚到南京,没事干,一个在饭桌上认识的叫老李的人,让他帮其到工商局交个材料,答应给他辛苦费.所有材料都是老李给他的.老李给他的材料都已签好所需签名的.后来老李什么都没给他就找不到其人了.张磊不认识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人. 没有联系上巩姗姗、王月、张欣.函约巩姗姗,收信后没回音.函约王月、张欣,信函被退回.多次拨打当事人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多次拨打王月电话,一直不接听电话. 当事人登记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8号滨江瑞景家园12幢106号.东宝路88号是"滨江瑞景家园"住宅小区,小区内没有12幢,也没有106号.当事人工商登记住所证明材料是虚假的. 综上,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赵周萍,是在赵周萍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赵周萍身份信息登记的.当事人住所证明材料是虚假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系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赵周萍的《投诉书》1份,证明赵周萍身份被冒用的事实;

2、赵周萍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3、赵周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赵周萍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所用身份证明资料为造假的事实;

4、张磊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5、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6、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18年7月25日,本局以局公告栏张贴公告、鼓楼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假造他人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的住所证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属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提交虚假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情节严重行为.本局决定撤销南京富山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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