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9-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27――2009

2009 北京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27――2009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10 年3月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9 北京 关于批准发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 月日前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国医院协会,江苏、浙江、云南、贵州、青海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复旦大学以及上海市嘉定区、江苏省南京市和张家港市、浙江省嘉兴市和温岭市、云南省昆明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编制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紧密结合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江苏、浙江、云南、贵州、青海、湖北、江西、甘肃、山东、广东等28个省级、132个地市级和456个县区级共616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状资料;

积极借鉴国外有关建设情况,及时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需要;

遵循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我国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和政策,本着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制定了本建设标准.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讨论座谈会,最后由卫生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等内容.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华预防医学会公共卫生管理分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复旦大学卫生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嘉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江省嘉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江省温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云南省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起草人:谢景欣、陈政、施培武、于明珠、于德志 主要参与人:于竞进、刘魁、于冬、马立东、陈守建、吴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9年7月目录总则…4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5 建筑面积指标…5 建设用地…6 规划布局…6 建筑标准…7 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9 附录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0 附录二 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13 附录三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20 附件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基本功能定位、机构人员编制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等部分构成. 配套设施由供配电、弱电、空调、给排水、消防等各地区建筑基本要求且必须配备的设施,以及属于根据当地气等候条件特殊配置固体废弃物处理、采暖锅炉、蒸汽锅炉或热交换设施、废水处理、公共浴室等设施的,或根据城市规划、节能或环保要求而需要特殊配置的设施构成. 场地由道路、绿地、停车场等部分构成. 第九条 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建设规模应遵循满足基本功能、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另行设置. 第十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节约、通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70m2/人、地级65m2/人、县级60m2/人确定(人指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人员),原则上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模 类别 服务人口(万人) 建筑面积(m2) 省级 >7000 24000~34000 >4000 18500~24000 >1000 13000~18500

500 5800~7000 >300 4700~5800 >100 3500~4700

80 4100~6150 >40 2450~4100 >10 1250~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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