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28
如皋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环罚字[2019]16号 如皋市郭小山豆制品加工坊: 工商注册号:320682601482818 经营者:郭小山 地址:如皋市长江镇郭园居委会四十组 我局于2018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如皋市长江镇郭园居委会四十组 ,主要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

2018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锅炉当天使用煤炭作为燃料,你单位锅炉规模为0.5蒸吨/小时.如皋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如皋市全域;

煤炭及其制品为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你单位经营者及现场负责人郭小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四: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郭小山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五: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在你单位锅炉房内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一份. 证据六:《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皋政发【2017】125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已经将原有的燃煤锅炉拆除并替换为生物质蒸汽发生器. 证据

一、二证明:当事人身份及经营范围,且对负责人调查的有效性. 证据

三、

四、

五、六证明: 2018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你单位锅炉当天使用煤炭,而如皋市全市域均属于禁燃区范围,且煤炭属于高污染燃料. 证据七证明: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已经将原有的燃煤锅炉拆除并替换为生物质蒸汽发生器,你单位已经改正了锅炉使用煤作为燃料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皋环罚告字[2019]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9年2月20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你单位主要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

1、家庭困难,从事豆制品小作坊为了养家糊口,维持生计;

2、不知道需要更换燃煤锅炉,也无政府发文要求更换;

3、当天立即进行了改正,2018年11月17日拆除了换燃煤锅炉;

4、对告知书中证据四中现场负责人为张某某存在争议,如皋市郭小山豆制品加工坊没有张某某. 本局认为: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我局执法检查时你单位锅炉当天使用煤炭作为燃料,如皋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如皋市全域,煤炭及其制品为高污染燃料,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你单位虽然已经主动拆除燃煤锅炉,改为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已主动整改,但处罚金额已经是法律规定的下限.另皋环罚告字[2019]1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证据四中接受调查人为经营者郭小山本人,因为笔误写成张某某.综上,你单位陈述申辩事由,非法定减免处罚事由,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将被评为黑色企业. 收入单位:如皋市财政局 收入项目编码:100193 执行单位编码:0105001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营业部 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皋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