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7-28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越府〔2013〕43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削减中心城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巩固近年来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等,越秀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木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油;

硫含量大于30mg/m

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二、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和《广州市2012―2016年空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本区行政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又称"禁燃区"或"无煤区").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大灶等设施.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或其他非高污染燃料. 清洁能源定义参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

四、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高污染燃料进入"禁燃区"("无煤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越秀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等部门予以查处.

七、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越秀区经济贸易局、越秀区教育局、越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越秀区环境保护局、越秀区卫生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越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越秀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现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大灶等设施进行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各街道办事处引导燃煤家庭用户改用清洁能源.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九、本通告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将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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