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9-23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冶金、有色金属企业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其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企业,是在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的生产工艺的企业. 金属冶炼目录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 金属冶炼企业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总人数2% 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外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单位;

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对承包冶炼炉窑、煤气柜及管道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的检修和拆除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检修、拆除工作经验.

(二)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

(三)工程项目承包费用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类目、金额以及支付方式,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四)企业应当对检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企业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交底并经双方责任人确认,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应当识别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进行检测,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检测结果.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重要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 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七条 企业在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十八条 企业在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同时委托初步设计单位对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范围. 第二十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技术保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或更换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应当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进行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估,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措施.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和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结构进行安全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 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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