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04
MSC.

93 新要求宣讲 2014.9.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1974 SOLAS 修正案第二部分: ICLL公约修正案第三部分:FSS、 LSA、IBC、BCH、IGC、GC、ESP、IMDG等规则修正案第四部分:其它决议第五部分:相关通函 第一部分:

1974 SOLAS 修正案 一,SOLAS第II-2章修正案(MSC.365(93)) 背景针对各类火灾事故, FP和SSE分委会对此进行了研究,新要求来源于FP56和SSE1会议的研究成果.主要涉及:8000DWT及以上液货船设置惰性气体系统的要求;

载运以压缩氢气和天然气为自身动力燃料机动车辆(新能源车)的运输;

全面修订通风系统要求;

针对船舶在露天甲板上载运多层集装箱时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措施;

修订了机器处所梯道及机器处所内主工作间脱险通道的要求. 一,SOLAS第II-2章修正案(MSC.365(93)) 主要内容

1、SOLAS第II-2/4.5.5条和第16.3.3条对油船、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惰性气体系统的修订要求将原设置惰性气体系统的要求由20000DWT及以上的液货船提高到8000DWT及以上,并明确适用于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2016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满足原要求(MSC.98(73)),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满足新要求(MSC.367(93).具体要求如下: 一,SOLAS第II-2章修正案(MSC.365(93)) 第4条5.5 惰性气体系统2002年7月1日及以后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20000 DWT及以上的液货船应安装满足经MSC.98(73)决议修正的FSS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但主管机关可接受5.5.4所述其他等效系统或装置.原要求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8000 DWT及以上的液货船应安装符合新修订(MSC.367(93)决议)的FSS规则第15章要求的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但主管机关可接受5.5.4所述其他等效系统或装置.在液货舱清洗工序中使用原油来清洗的液货船应装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并装有固定式洗舱机.但2002年7月1日及以后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液货船应安装满足经MSC.98(73)决议修正的FSS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原要求 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的惰性气体系统 FSS规则中关于惰性气体系统的要求不必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前,包括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船,和所有气体运输船.原要求 .1 载运第1.6.1条所述货物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只要其符合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A.567(14)决议)而规定的对化学品液货船惰性气体系统的要求;

或.2 载运原油或成品油以外的易燃货物,如《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和18章中所列货物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只要液货舱的载货容积不超过3,000m3,洗舱机单个水枪的排量不超过17.5m3/h,且在任一时刻同时投入使用的洗舱机的总排量不超过110m3/h.惰性气体系统的一般要求 原要求 一,SOLAS第II-2章修正案(MSC.365(93)) 等效系统的要求 .1 主管机关可以在考虑了船舶的布置和设备后,按照本条第5.5.4.3款接受采用其他的固定式系统. .2 对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8000 DWT及以上但小于20000DWT的液货船,为代替本条1所要求的固定式装置,主管机关也可以按照本条第3款接受其他等效的布置和保护方式. .3 等效系统和布置应满足:原要求 (1)在整个正常压载航行以及必要的舱内作业期间,能防止爆炸性混合物在完整的液货舱内产生危险的积聚;

(2)设计成使该系统本身产生静电而着火的危险性减至最低程度. 一,SOLAS第II-2章修正案(MSC.365(93)) 新增16.3.3惰性气体系统操作要求(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液货船,包括2012年7月1日前建造的液货船,应满足16.3.3,但不包括16.3.3.3). .1 液货船所需满足4.5.5.1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除液货船需要除气时外,应运行惰性气体系统,以使液货舱内的气体环境保持不燃环境. .2 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化学品液货船,可在液货舱装载后使用惰性气体系统,但开始卸载前到驱气直至除气前应持续使用惰性气体系统.就本条而言,化学品船只允许使用氮气作为惰化气体. 一,SOLAS第II-2章修正案(MSC.365(93)) .3 尽管有1.2.2.2的要求,本条的规定仅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液货船,惰性气体中氧气体积含量超过5%时,应立即采取行动改进气体质量.如果气体质量未能提高,液货舱中所有需要输送惰性气体的操作应暂停,以避免将空气输入液货舱.气体调节阀应予以关闭,不合格的气体应排放至空气中. .4 如果惰性气体系统不能符合16.3.3.1的要求且经评估认为进行修理不切实际,则需惰化的液货舱的货物卸载和清洁应只有在已实施合适的应急程序后才能继续进行(参见《对公约中惰性气体系统要求的澄清》(MSC/Circ.485)和经MSC/Circ.387修正的《经修订的惰性气体系统指南》(MSC/Circ.353)),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一,SOLAS第II-2章修正案(MSC.365(93)) 一,SOLAS第II-2章修正案(MSC.365(93)) 实施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注意:该要求适用于液货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的惰性气体系统.自2016年1月1日起,建造验船师应核对8000DWT及以上液货船安装上船的惰性气体系统应具有按照MSC.367(93)决议签发的产品证书.对现有船的追溯: 2016年1月1日以前(包括2012年7月1日以前),有关对液货船的操作性要求需满足16.3.3要求,但16.3.3.3除外.船舶营运验船师应注意.有关操作性要求需纳入公司ISM管理体系中,检验时应注意核查. 一,SOLAS第II-2章修正案(MSC.365(93))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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