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6-04-09
长期照护保险 2010年10月07日中国医药大学台湾长期照护专业协会理事长国立阳明大学卫生福利研究所吴肖琪教授 * 推动长期照护保险的背景 人口快速老化需照顾人口急速成长家庭结构改变,家庭成员互助功能降低妇女劳动参与率提高,照顾人力减少长期照护体系缺乏稳定及充足之财源 资料来源:行政院经建会,中华民国台湾97至145年人口推计(中推计),97年9月.

年别 65岁以上人口 65-74岁人口 75岁以上人口 人数(万人) 占总人口(%) 人数 (万人) 占65岁以上人口(%) 人数(万人) 占65岁以上人口(%)

97 239.7 10.4 136.5 57.0 103.2 43.1

107 348.0 14.7 202.8 58.3 145.2 41.7

117 536.1 22.5 314.7 58.7 221.5 41.3

145 761.6 37.5 306.9 40.3 454.7 59.7 人口快速老化 注:1993年老年人口开始超过7% (149万人) * 未来50年人口结构趋势(依行政院经建会 中推计) 3.0

0 0.5 1.0 1.5 2.0 2.5

50 65 97(2008) 114(2025) 145年(2056) 千万人 15-64岁工作年龄人口 65岁以上高龄人口 15岁以下少年人口 10% 73% 17% 38% 52% 10% 20% 67% 12% 30% 57% 12% 129(2040) 17年15年16年65岁以上高龄人口 15~64岁工作年龄人口 1人______7.0人97年 1人_____3.2人115年 1人_____1.4人145年18年后,约每3.2个15~64岁工作年龄者,负担1个65岁以上高龄者 未来高龄人口占工作年龄人口比例(依中推计) 失能及失智的人口约为399,979人,推估至117年将成长为811,971人. 资料来源:王云东等(98年)我国长期照护服务需求评估 需照顾(失能)人口成长快速 * 家庭结构改变,原有的家庭成员相互支援照护功能降低.现有照护需求者不易从家庭取得合适的照护服务. 台湾地区育龄妇女平均生育子女数 台湾地区家庭户量变动趋势 (人/户) 家庭功能渐弱 * * 推动长期照护保险必要性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筹措足够财源透过社会互助,确保需照顾者对基本长期服务之可近性,维护身心功能,减轻家庭负担 财源筹措 公部门 私部门 公部门 私部门 服务提供 税收制长照制度如:北欧 公共长期照护保险 如:德、奥、日、荷、韩 私人长期照护保险如:美国 注: 1.2006年赋税负担率:我国13.4%;

瑞典36.6%;

丹麦48.1%. 2.

图表来源:林志鸿教授,98年. 长期照护制度主要类型之比较 * 长照财源面体制选择 方式 社会保险(税收与保险费) 税收制 优点 保费随薪资/所得成长自动成长,专款专用,财务充足性与稳定性较高.由全民共同分担费用,权利、义务对等, 公平性未必低於税收(如健保).透过社会参与及公共监督,制度易随民众需要微调. 统由税收课徵,行政成本较低.不收缴保险费,推行较无阻力.一般税收之税基较薪资税为广. 缺点 若非随健保徵收保费,行政成本较高,民众缴费意愿较低,尤其身障团体.制度设计较为复杂.保费负担公平性受争议 预算编列需与其它政事竞用资源.财源稳定性及充足性易受政府税收影响.若需大幅加税,政治可行性较低.有30%不需缴税.公务预算受限於招标、签约及执行等行政程序较长,服务提供调整弹性易受限. * * 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规划目标 全民性(普及式)可负担性(负担得起)好品质(多元可近之服务)权责对等 * 保险对象 全民 年满40岁以上国民 荷兰(1967)德国(1995) 韩国(2007) 日本(2000)第一号被保险人:65岁以上第二号被保险人:40-64岁且加入医疗保险者 保险对象-其他国家经验 纳保对象 优点 缺点 涵盖人口数 方案一 全体国民 1.符合社会公平 正义2.符合世代互助精神3.保费负担低 年轻世代纳保意愿较低 2,329万100% 方案二 40岁以上国民 纳保意愿较高 1.不符世代互助精神2.保费负担比方案一高3.因为雇主需分担 可能造成就业歧视 1,088万46.7% 保险对象 目前朝向全民纳保及全民受益方向规划 * 中央主管机关 行政院卫生署卫生福利部 保险人 中央健保局 相关机关 长照保险(委员)会 长照保险争议审议 (委员)会名称主要内容 长期照护保险法 长期照护服务法 针对保险人、保险对象、保险财务、保险给付、服务机构、总则等基本事项进行界定与规 各项长期照护机构管理、设施供需、设置标准、服务供给者之资格条件、品质规与评鉴标准的内涵等 组织 法制 组织与法制 * 医疗服务与长期照护服务相关法律对照表 注*:长期照护保险法 1.提供保险对象基本的长期照护服务. 2.其他照护由家庭照顾支持,或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提供,或由政府其他计画或法律协助. 项目 医疗服务 长期照护服务 服务提供者之规 医疗法 长期照护服务法(草案) 服务财务面(社会保险) 全民健康保险法 长期照护保险法(草案) * * 给付申请和核定 照护计画内容包含:-给付等级-给付上限-给付水准-给付类别 被保险人申请 受理单位初筛 初拟照护计画访视评估 核定照护计画 复评 提供服务 * * 长期照护保险需要评估工具 初期日常生活功能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s (ADLs)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s (IADLs)失智评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s (CDR)躁动行为Cohen-Mansfield Agitation Inventory (CMAI) or Germany Dementia Assessment Tool (GDAT).中长期发展多元评估量表(multi-dimensional instrument) 位移,认知与沟通问题,问题行为,日常生活功能,复建护理及特殊治疗需要,社会参与家庭与环境支持 ADL 支援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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