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10-26
现行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情况表 序号 , 发文单位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政策主要内容 , 政策起止日期 , 政策类别 ,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 , 联系电话

1 , 国务院 , 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4〕52号 , 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

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

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

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 自2014年11月3日起执行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发展局规划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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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企〔2014〕38号 ,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 自2014年4月11日起执行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市科技局计划处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发展局规划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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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自1988年11月01日起执行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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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 (财税[2011]105号)(财税[2014]78号)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自2011年1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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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2]68号) , (1)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2)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3)各地已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 自2013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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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97号) , 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自2000年10月01日起执行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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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5]186号)(财税[2009]23号)(财税[2010]10号)(财税[2010]84号)(财税[2014]39号)(财税[2015]18号》) ,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鲁财税【2014】17号,我省执行5200元)(3)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自2005年01月2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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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财税[2011]117号)(财税[2014]34号)(财税〔2015〕34号) ,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 自2010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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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70号) ,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 自2008年01月01日起执行 , 支持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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