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9-10-28
序号 , 案件名称 , 涉案单位(多个单位用逗号分隔) , 涉案人员(多个人员用逗号分隔) , 违法情况摘要 , 发案省 , 发案市 , 发案县 , 案发时间 , 违法金额 , 查处时间 , 处罚信息 , 行政案件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种类编号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书 , 处罚结果 , 上报部门

1 , 牟平区广妍化肥经销处经销无检验报告的化肥案 , 牟平区广妍化肥经销处 , 邓广基 ,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销的无检验报告的化肥的名称为 嘉施利 牌复合肥料.

该批化肥系当事人于今年5月份从一名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购进的,在进货过程中没有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该批化肥共购进35包,进价120元/包,购货金额4200元.同时,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截止案发日,尚未销售. , 山东省 , 烟台市 , 牟平区 , 10-01-19 ,

4200 , 10-09-19 ,,

烟牟市监处字[2015]139号 , 10-27-19 , 502, , 罚款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当事人:牟平区广妍化肥经销处,经营者姓名:邓广基,男,4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营业执照号码为xxxxxxxxxxxxxxx,经营场所为牟平区高陵镇西洼村,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化肥批发.2015年9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化肥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的部分化肥无检验报告.2015年10月8日,经本局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销无检验报告的化肥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销的无检验报告的化肥的名称为 嘉施利 牌复合肥料.该批化肥系当事人于今年5月份从一名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购进的,在进货过程中没有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该批化肥共购进35包,进价120元/包,购货金额4200元.同时,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截止案发日,尚未销售.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销的 嘉施利 牌复合肥料无检验报告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其经销的 嘉施利 牌复合肥料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且不能提供其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和第九条第二项 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之规定,构成销售无检验报告的化肥等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 烟牟市监听告字[2015]1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为维护市场秩序,制止违法行为,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无检验报告化肥等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陵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 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并持 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到烟台农商银行牟平区高陵支行将罚款上缴国库.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者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

1000 , 工商部门

2 , 烟台农资恒丰连锁有限公司高陵直营店经销无检验报告的化肥案 , 烟台农资恒丰连锁有限公司高陵直营店 , 于创 ,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销的无检验报告的化肥的名称为 红三角 牌复合肥料.该批化肥系当事人于今年5月份从一名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购进的,在进货过程中没有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该批化肥共购进100包,进价110元/包,购货金额11000元.同时,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截止案发日,尚未销售. , 山东省 , 烟台市 , 牟平区 , 11-07-19 ,

11000 , 11-07-19 ,,

烟牟市监处字[2015]224号 , 12-03-19 , 502, , 罚款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

第四章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 当事人:烟台农资恒丰连锁有限公司高陵直营店,经营者姓名:于创,男,32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营业执照号码为xxxxxxxxxxxxxxx,经营场所为牟平区高陵镇邹家埠村,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农药(不含剧毒、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零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化肥、农地膜、农机具、农业机械、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农产品的收购及经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易制毒、监控类等需国家专项审批的化学品)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2015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化肥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的部分化肥无检验报告.2015年11月6日,经本局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销无检验报告的化肥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销的无检验报告的化肥的名称为 红三角 牌复合肥料.该批化肥系当事人于今年5月份从一名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购进的,在进货过程中没有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该批化肥共购进100包,进价110元/包,购货金额11000元.同时,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截止案发日,尚未销售.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销的 红三角 牌复合肥料无检验报告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其经销的 红三角 牌复合肥料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且不能提供其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和第九条第二项 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之规定,构成销售无检验报告的化肥等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5年11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 烟牟市监听告字[2015]2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为维护市场秩序,制止违法行为,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

第四章第八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无检验报告化肥等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陵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 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并持 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到烟台农商银行牟平区高陵支行将罚款上缴国库.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者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

3000 , 工商部门

3 , 烟台市牟平区繁华超市经销无检验报告的化肥案 , 烟台市牟平区繁华超市 , 孔凡华 ,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销的无检验报告的化肥的名称为 鲁西 牌复合肥料.该批化肥系当事人于今年5月份从一名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购进的,在进货过程中没有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该批化肥共购进40包,进价100元/包,购货金额4000元.同时,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截止案发日,尚未销售. , 山东省 , 烟台市 , 牟平区 , 10-14-19 ,

4000 , 10-14-19 ,,

烟牟市监处字[2015]158号 , 10-30-19 , 502, , 罚款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当事人:烟台市牟平区繁华超市,经营者姓名:孔凡华,女,4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营业执照号码为xxxxxxxxxxxxxxx,经营场所为牟平区高陵镇曲家疃村,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日用百货、土产杂品(不含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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