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9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 市环境保护局 ,

5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未依照第十九条规定重新报批、报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入生产的,按前款规定实施处罚. , 市环境保护局 ,

6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2.《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第二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环境影响评价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在业务工作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市环境保护局 ,

7 ,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环境保护局 ,

8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备案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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