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04
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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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兴安盟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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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共18项) ,

1 ,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总量确认书》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按时办结;

依法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5.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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