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02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东莞市质监局监察室,0769-23109821. , 行政处罚 ,

3 ,

00732988830200003000441900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 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违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 ,,

, 1.事前责任:加强质监法律法规宣贯,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组织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或专项安排开展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示证;

3.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质监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

4.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告知相对人申请回避和陈诉、申辩权,并对调查内容保密;

5.证据收集责任:检查和调查过程中,及时合法地收集物证、言证、视听资料等,形成证据链;

6.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幅度、相对人的陈诉、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需补充调查;

7.决定责任:案审后履行告知义务,并告知其享有陈诉、申辩及听证权,《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救济途径;

8.送达责任:行政执法中的相关文书(含处罚相关文书)均需依法有效送达给行政相对人;

9.执行责任:要求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催告后逾期不履行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10.后续管理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完毕,及时制作《结案报告》按规定整理归档保存,并纳入监管数据资料;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东莞市质监局监察室,0769-23109821. , 行政处罚 ,

4 ,

00732988830200004000441900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 ,,

, 1.事前责任:加强质监法律法规宣贯,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组织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或专项安排开展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示证;

3.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质监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

4.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告知相对人申请回避和陈诉、申辩权,并对调查内容保密;

5.证据收集责任:检查和调查过程中,及时合法地收集物证、言证、视听资料等,形成证据链;

6.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幅度、相对人的陈诉、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需补充调查;

7.决定责任:案审后履行告知义务,并告知其享有陈诉、申辩及听证权,《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救济途径;

8.送达责任:行政执法中的相关文书(含处罚相关文书)均需依法有效送达给行政相对人;

9.执行责任:要求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催告后逾期不履行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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