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01
序号 , 执法事项 , 适用法条 ,,

,,

处罚依据 ,,

,,

计算基数 , 行政处罚(强制)裁量基准 系数1 , 因素1 , 系数2 , 因素2 , 系数3 , 因素3 , 社会影响限制区间 ,,

其他限制区间 ,

1 , 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2012年修订)第十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企业承担.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履行扫雪、铲冰义务:《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1998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12年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道路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保持责任区容貌整洁,遇有冰雪天气,及时扫雪、铲冰;

发现道路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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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履行扫雪、铲冰义务:《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九)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发生区域 ,,

(污染、粘贴等)面积 ,,

,,

, 极值处罚 ,

100 ,

1 , 背街支巷 ,

1 , 1平方米 ,,

, =700 , 严重 ,,

2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2012年修订)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区域 ,,

占用(污染、粘贴等)面积 ,,

, 社会影响限制区间 ,,

其他限制区间 ,

300 ,

1 , 背街支巷 ,

1 , 1平方米 ,,

, =2100 , 严重 ,

3000 , 主干道、窗口地区、景区、重大执法保障活动、暴力阻挠执法、其他上限处罚的情形

3 , 对建筑物顶部、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搭置建筑物,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1998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12年第三次修订)《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筑物顶部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不得搭置建筑物以及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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