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7-12-25
附件3 浦北县镇(街道)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受委托事项(共28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委托机构 , 承办机构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处罚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1.

【法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 , XX乡(镇)人民政府 , XX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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