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7-31
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编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层级和部门 , 备注 , 部门备注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1 ,

000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6〕1764号)

一、调整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原则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发展改革部门(省、市、县) ,,

, 区发改局 ,

2 ,

0029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附件

三、省教育厅

(二)第4项: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附件1

三、省教育厅

(二)第1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附件1第18项: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中等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实施 , 区教育局 ,

3 ,

0033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县) ,,

, 区教育局 ,

4 ,

0034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县) ,,

义务教育阶段归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区教育局 ,

5 ,

0038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第三条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审查校车使用许可,根据当地政府批准决定核发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 , 市、县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审查,市、县人民政府政府审批 ,,

区教育局 ,

6 ,

0041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七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设立清真屠宰厂(场),应当向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第九条清真屠宰厂(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其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手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 民族事务部门(省、市、县) ,,

, 区民宗委 ,

7 ,

0042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宗教事务部门(省、市、县) ,,

, 区民宗委 ,

8 ,

0047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 宗教事务部门(市、县) ,,

, 区民宗委 ,

9 ,

0050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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