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7-10-16 |
30001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县安监局 , 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安监局窗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企业 , 承诺时限(核发、延期)20天变更7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核发、延期)40天变更10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市级已将以上行政许可事项下放至县级.按照市政府部门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除外]
2、 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市属以下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港口危险化学品除外)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3、 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市属以下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港口危险化学品除外)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30002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县安监局 , 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安监局窗口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