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4-03-24
监督

电话:12345 南沙区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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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沙区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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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4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职权依据 , 对应责任事项 , 享有职权的区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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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区(区) , 自贸区 ,

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 1.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157号修正)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3.【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 1.事前责任: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3.决定责任:经对企业提交材料和现场进行勘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发证责任:窗口发案,将结果送达给申请单位,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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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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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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