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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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

备注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收费情况 , 法定时限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承诺时限 , 各环节责任科室 , ,,

序号 , 名称

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85年9月6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市质监局标准计量科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4年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新建300元复查150元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件.(依法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1.受理责任(5个工作日):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20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1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即办):制发许可决定书.5.事后监管责任: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市质监局标准计量科.2.市质监局标准计量科.3.市质监局标准计量科.4.市质监局标准计量科.5.市质监局标准计量科.6.市质监局标准计量科. , 服务

电话:0373C5061937监督

电话:0373C5061909 受理地点:新乡市化工路436号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2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85年9月6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部门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2007年12月28日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市质监局标准计量科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3年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制造每个系列800元;

每个型号100元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件.依法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件. , 1.受理责任(5个工作日):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20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1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即办):制发许可决定书.5.事后监管责任: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市质监局标准计量科.2.市质监局标准计量科.3.市质监局标准计量科.4.市质监局标准计量科.5.市质监局标准计量科.6.市质监局标准计量科. , 服务

电话:0373C5061937监督

电话:0373C5061909 受理地点:新乡市化工路436号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考核 ,

1 , 锅炉使用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14日会议签署,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规范性文件】《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G5004-2014)》(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9月5日公布,2015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豫价市字(1992)88号)锅炉使用登记证收费(15-40元/个) , 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准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

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 1.受理责任(即办-1个工作日):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即办-1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即办-13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信息录入,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4.送达责任(即办-1工作日):填写缴费通知单、开具发票,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特种设备登记设备实施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质监局窗口).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质监局窗口).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质监局窗口).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质监局窗口).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服务

电话:0373C5061971监督

电话:0373C5061909 受理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质监局窗口)

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考核 ,

2 ,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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