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3-01-16

2 , 行政许可 , XKSC00020001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01 , 企业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二百三十七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为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10号令)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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