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2-12-04

(一)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外的制浆造纸(含废纸脱墨制浆)、印染、电镀、毛皮制革、农药原药生产、电石、焦炭、有色金属采选冶及矿山开发、铁合金、钢铁加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垃圾焚烧及发电、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铅蓄电池生产(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和回收)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等建设项目;

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等建设项目.

(三)跨本省所辖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外,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国内投资项目及外商投资工业类项目,但不包括本规定第七条第

(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

(五)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1 ,

1 ,

1 , 保留 , 否 , 360732HB-CF-002 , 兴国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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