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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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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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二:行政处罚(共82项)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1 , 工地出口内侧路面未硬化,未设置冲洗车辆设备或者车辆未经冲洗上路的处罚 , 无 , 1.《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2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第十条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福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第十四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车辆,净车出场.运输车辆应当适量装载,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单,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开施工场地未冲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路面,并承担清洗费用,同时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可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暂扣运输车辆. , 行政处罚 , 各中队渣土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对应责任清单32项

2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无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各中队渣土科 ,,

对应责任清单33项

3 ,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无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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