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8-30
光山县水利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1 , 河道、水库、大型灌区干渠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及建设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河南省实施办法》((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第十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行洪通道内影响行洪的工程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前款所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或者穿越河床的,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安排施工时,应严格依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设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

跨汛期施工的建设项目,应制定安全度讯措施,并事先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 1日 , 5日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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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水利局组织材料审核;

组织大型河道、水库、灌区管理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按照技术标准,现场查勘、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工作,出具审查意见(现场查勘、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水利局办理方案审批手续的时间). , 建设与管理股、防汛办、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 2日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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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申请人将修改后的建设方案报水利局建设与管理股、防汛办,经水利局相关人员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告知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方案报告书修改时间不计入水利局办理方案审批手续的时间). , 建设与管理股、防汛办、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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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立卷归档,并在水利局网站公开.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 1日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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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方案编制内容一致. , 建设与管理股、防汛办、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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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电话:0376-8590161投诉机构:水利局监察室投诉

电话:0376-8567210 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2 , 取水许可证核发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四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校验,出具验收意见;

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第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 1日 , 5日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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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 水政水资源股 , 2日 , 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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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水政水资源股 ,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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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通知取水户领取批复文件. , 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 1日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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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加强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 , 水政水资源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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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电话:0376-8590161投诉机构:水利局监察室投诉

电话:0376-8567210 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河南省办法》二十一条:在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 1日 , 20日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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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水利局组织材料审核;

选定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按照技术标准,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场查勘、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工作,出具审查意见(现场查勘、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水利局办理方案审批手续的时间). , 水土保持监督站 , 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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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申请人将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站,经水利局相关人员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告知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方案报告书修改时间不计入水利局办理方案审批手续的时间). , 水土保持监督站 ,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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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立卷归档,并在水利局网站公开.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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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内容一致. , 水土保持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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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电话:0376-8590161投诉机构:水利局监察室投诉

电话:0376-8567210 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4 , 在河流、水库、渠道设置、扩大排污口的许可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 1日 , 5日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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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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