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8-28
高淳区文化广电局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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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状态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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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和更名的审批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非常用 , 区文广局 ,

2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非常用 , 区文广局 , 高淳区文化广电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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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状态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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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音像制品经营者经营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非法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至十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十四条:音像制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

(一)非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行政规章】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0号,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二)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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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645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音像制品经营者经营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非法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至十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十四条:音像制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

(二)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三)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行政规章】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0号,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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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常用 , 区文广局 ,

4 , 对音像制品经营者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音像制品经营者经营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非法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至十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十四条:音像制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 非常用 , 区文广局 ,

5 , 对擅自变更许可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行政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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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常用 , 区文广局 ,

7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法规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非常用 , 区文广局 ,

8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钻探、打桩、抛锚、挖沙、取土的;

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挖沙、取土的;

(四)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非常用 , 区文广局 ,

9 , 对未经同意,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擅自在广播电视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的;

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在广播电视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保护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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