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12-13

(一)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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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公章):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填表时间:2016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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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1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委托新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2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委托新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3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参加的处罚 ,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参加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未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委托新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4 , 行政处罚 , 各专业部门未按时限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处罚 ,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专业部门未按时限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委托新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5 , 行政处罚 ,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所形成的城市建设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或据为己有的处罚 ,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所形成的城市建设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或据为己有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委托新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6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监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对招标人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处罚 ,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月1日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委托新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7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委托新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8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委托新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9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处罚 ,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月1日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委托新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0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委托新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1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委托新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2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专家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处罚 ,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月1日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委托新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3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委托新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4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委托新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5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委托新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6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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