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12-06
潍坊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部门序号 , 部门 , 项目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单位)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

, 文件名 , 文号 ,,

,,

一 , 公安部门 ,

1 , 证照费 ,,

,,

,,

,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 ,,

, ??①号牌(含临时) ,,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见文件 , ,,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见文件 , ,,

, ???③号牌架 ,,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见文件 ,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友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

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

驾驶证每证10元. , ,,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山东省财政厅转发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友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鲁财综〔2008〕49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元;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 二 , 国土资源部门 ,

2 , 土地复垦费 ,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 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 的原则.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鲁财综〔2014〕75号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

3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财综〔2014〕75号 ,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物权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的通知》 ,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 , 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鲁国土资字〔2017〕1号 , ,,

5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3.依据《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 , 三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6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及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鲁政办发〔2006〕7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2002〕515号,计价格〔1999〕1192号,财综字〔1997〕111号,鲁价格一发〔2015〕30号,潍发改物价[2015]132号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

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4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1.40元/立方米,虞河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1.80元/立方米;

其他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见当地文件. , ,,

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 ,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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