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22-11-20
附件 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事项明细 表一:行政处罚(共12类) 类序号 , 类别名称 , 项序号 , 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1 ,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含82个项) ,

1 , 1.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十、在城市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地吐口香糖废渣;

(二)随地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瓶)、包装物等废弃物;

有关执法部门对违反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责令清理污物,拒不清理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实施.(经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0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实行属地管理,市局依法管辖跨区域、专业性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

2 , 2.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吊挂物、张贴物品或宣传品等行为的处罚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城镇地区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 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同上 ,,

3 , 3.在城镇地区道路临街阳台或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吊挂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同上 ,,

4 , 4.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或向水域倾倒垃圾、粪便和非法倾倒废弃物的行为的处罚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十、在城市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三)随地便溺,随地倒污水、粪便、垃圾,随地扔动物尸体;

(四)随地倾倒建筑渣土;

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向水域倾倒垃圾、粪便和非法倾倒废弃物的;

, 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同上 ,,

5 , 5.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拒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或者未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拒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或者未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同上 ,,

6 , 6.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遣撒等行为的处罚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同上 ,,

7 , 7.未实行封闭式施工,施工现场设备、物料乱堆放,竣工时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行为的处罚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同上 ,,

8 , 8.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非规模化养殖)的行为的处罚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2.《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五)未经批准在城镇地区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 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同上 ,,

9 , 9.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卖,抵缴罚款.第五十二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 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同上 ,,

10 , 10.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等行为的处罚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五)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八)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道班房的,责令限期重建或者补建;

拒不重建或者补建的,赔偿损失,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同上 ,,

11 , 11.对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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