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7-28
附件2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双公示 目录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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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处罚机关 , 设定依据

1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国家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2017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86号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2.《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7.1(1)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发生了变化,应当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7.1(2)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或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发生变化,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4.《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撤消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手续.撤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2 , 行政许可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国家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2017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86号修订)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颁布实施)第十二条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3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5 , 行政许可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进安全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48号),将自治区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全部委托设区市实施.

6 , 行政许可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5号令)第三条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广西壮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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