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11-06
武夷山市直单位派驻机构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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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1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3个子项) , 1.

设立 , 1.《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十三条第一款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 行政许可 , 景区、吴屯、兴田、五夫市场监督管理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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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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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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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3个子项) , 1.设立 , 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第四款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 行政许可 , 景区、吴屯、兴田、五夫市场监督管理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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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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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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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3个子项) , 1.设立 , 1.《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二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z2007{108号)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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