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9-06
黄冈工程造价信息2017 年第

6 期 (总第

113 期) 双月刊 主办:黄冈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地址:黄州区体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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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gov.cn 黄冈工程造价信息网刊 目录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1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7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0 号…13 建筑管理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17]214 号…17 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的通知 建办市[2017]77 号…18 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培训宣传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标实函[2017]152 号…20 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建文〔2017〕67 号…22 关于取消部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的通知 鄂建办〔2017〕406 号…2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禁止在施 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6〕53 号…30 黄冈市住建委等

9 部门关于印发《黄冈市预拌砂浆应用管理 办法(试行) 》的通知 黄建文〔2017〕69 号…32 市住建委关于 黄、团、浠 城区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 浆全面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黄建文〔2017〕89 号…38 价格信息 黄冈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表…39 黄冈市商品混凝土市场指导价格…57 黄冈市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格…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 年12 月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 年11 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 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 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 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 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 , 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 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 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 荐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 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 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 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 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 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 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 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 化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 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 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 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1 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 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 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 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 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 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 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 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 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 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 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 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 进行立项审查,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 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 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 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 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 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 需要的技术要求, 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 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 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 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2 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 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 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 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 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 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 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 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在制定过程中, 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 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 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 套. 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 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 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 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 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 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 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 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 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 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 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 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 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 公平的原则, 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 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 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 范、引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 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 准.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 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 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 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 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 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 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

3 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 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 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 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 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 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 民用标准. 第二十四条 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 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 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六条 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 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 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 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 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 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 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 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 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 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 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标 准化要求.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 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 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 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 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 者废止.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 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 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 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 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 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 支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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