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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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2 月29 日 星期五 专版为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9 号)的规定,现将以下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附:欠税公告名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城阳分局

2017 年12 月26 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城阳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地税城通〔2017〕1001 号 青岛怡力宝饮品有限公司等

604 户纳税人(具体名单见青岛市地方税务 局官网 http://www.qdds.gov.cn): 事由:你(单位)存在申报的税款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情况, 你(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 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 条.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 知之日起

15 日内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城阳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城 阳区中城路 243-1 号) 缴纳或者解缴 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缴纳的,我局将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 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 行措施、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 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 知要求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 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 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城阳分局

2017 年12 月26 日 关于对税款逾期 未入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青地税城公〔2017〕1 号 青岛怡力宝饮品有限公司等

604 户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具体名单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官网 http://www.qdds.gov.cn): 你(单位)存在申报的税款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 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 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 书》.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1.《税务事项通知书》 2.《税款逾期未入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公告送达名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城阳分局

2017 年12 月26 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城阳分局欠税公告

2017 年第

1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部分条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 人、 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 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扣缴 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 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 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 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 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 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 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 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 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 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 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 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 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 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 措施时, 对前款所列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 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 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 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 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 税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 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 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序号 企业或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 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 效证件号码 经营地点 欠税税种 欠税余额 其中:1-9 月新增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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